别把“困觉勿好”当小事体:搿份早期识别指南,帮侬守牢睡眠健康第一关今朝早浪向,侬是神清气爽醒过来个,还是闹钟响了三遍,拿头埋了被头洞里,心里向只想“再眯五分钟,就五分钟……”?
我之前勒B超室外头等人个辰光,看到里厢有个病人做检查,做到一半居然困着特了,呼噜打得“乓乓乓乓”,像敲锣一样响。结果冷不丁——一记头“戛然而止”,整个世界都静脱了!旁边医生一看苗头勿对,喊了两声也没反应,顿时“鸡飞狗跳”,人立马围上去,紧急启动抢救程序。又是拍背又是量血压,推氧气……忙得一头汗。过了老半天才听到伊“嗯……”一声醒过来,总算有惊无险。医生问伊:“夜里向困觉打鼾𠲎?阿有觉着气透勿过来,好像要憋煞脱个辰光?” 病人一愣,讲:“打鼾么总归有个呀,男人家覅忒正常哦!再讲,日里向吃力煞了,夜里向睏得沉,自家哪能晓得?” 医生摇摇头,叫伊去查查“睡眠呼吸暂停”。老张回来跟我讲:“我本来以为就是年纪到了,吃力了,啥人晓得困觉还会困出毛病来?”
侬看,是𠲎是?阿拉对自家个血压、血糖、血脂,紧张得勿得了,天天量,月月查。但是对“困觉”搿桩事体,态度就随便得多了——困勿着,是“心事重”;日里打瞌铳,是“夜里手机摸 ...
别把“睡不香”当“嘛大不了的事儿”:这份“警报”清单,您得瞅瞅!哎,我说各位,咱先甭聊别的,您自个儿琢磨琢磨。是不是有这么些日子:晚上躺炕上,跟烙饼似的,翻过来调过去,数羊数到羊都烦了,那眼皮子还精神着呢?要么就是,觉是睡了,可一宿跟没睡一样,早晨起来,脑袋跟灌了铅似的,浑身上下那叫一个“懈松”,哈欠连天,瞅嘛嘛没精神,干点嘛都跟慢镜头回放似的。
您要是有这情况,先别急着往自个儿身上扣帽子——“嗐,最近工作忒忙,压力大”、“岁数到了,都这样”、“我就是个觉轻的人儿”。这话我听着耳熟,街坊四邻、同事朋友,十个里头得有八个这么念叨。可您知道嘛,这“睡不香”、“白天困”,它有时候真不是“嘛大不了的事儿”,它兴许是您身体里头,悄悄拉响的“一级警报”!
老话讲,“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您想啊,家里水管子要是滴滴答答漏水,您肯定得赶紧找扳手拧上,不能等它“哗”一下冲了厨房才着急吧?这睡眠啊,就跟那水管子一个道理。好多朋友,就是把这早期那“滴滴答答”的动静儿给忽略了,觉着“忍忍就过去了”,结果呢,小毛病拖成慢性病,等真难受大发了,再上医院,那治疗起来可就费了劲了,人也遭罪。
所以今儿个,咱不聊那吓人 ...
别把“睡不醒”当“瞌睡香”:这份川味自查指南,帮你逮住睡眠的“幺蛾子”哎,哥老倌、嬢嬢些,问你们个事嘛。是不是经常有这种体验:晚上躺到床上,眼睛瞪得像铜铃,脑壳里头像在开运动会,翻来覆去煎咸鱼,数羊数到羊都烦了,瞌睡还不来敲门?要么就是,明明睡了一晚上,清早八晨爬起来,感觉像被哪个打了一顿,周身乏力,脑壳昏沉沉,呵欠连天,一杯浓咖啡灌下去,才勉强把眼皮撑起?
好多人都把这种情况归到“哎呀,工作压力大”、“年纪到了,正常”或者干脆就是“我这个人,瞌睡本来就轻”。就像吃火锅,觉得有点辣燥燥的,第一反应是“喝口王老吉压一哈”,很少去想是不是锅底炒糊了,或者肠胃在提意见。
但今天,我这个“睡眠健康摆龙门阵专员”要跟大家好生摆一哈:这些你以为的“小问题”、“正常现象”,很可能就是你身体在悄悄咪咪地拉警报!等到警报器都响彻云霄了才去关,房子怕是都遭烧了一半咯。对于睡眠,跟管血压、血糖一样,讲究的就是个 “早发现、早干预” ,把问题掐灭在冒烟烟的时候,比等到燃起熊熊大火再来泼水,要省事得多,也管用得多。
莫大意!这些“瞌睡不对头”,可能是身体在“扯拐”首先,我们要晓得,啥子叫“睡眠障碍的苗头”。它 ...
法律法规
未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 ...
法律法规
未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 ...
法律法规
未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 ...
法律法规
未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 ...
法律法规
未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 ...
法律法规
未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 ...




